释义 |
法律分析:出资人组表决通过重整计划时设置了如下双重标准:第一重标准是出席债权人会议的出资人过半数同意,第二重标准是其所代表的出资额在三分之二以上。限责任公司重整程序中赞成重整计划的出资人所代表的出资额在出资总额的三分之二以上,股份有限公司重整程序中赞成重整的出资人所代表的出席债权人会议出资人出资总额的三分之二以上的,为该组通过重整计划草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四十三条 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