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明确露台专属权的规定 |
释义 | 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享有所有权,对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行使权利需遵守安全规定,不损害其他业主权益;转让时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一并转让。 法律分析 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不履行义务。业主转让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其对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一并转让。 拓展延伸 露台使用权的法律规定 露台使用权的法律规定是指对于露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的法律界定和规范。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露台的所有权归属于特定的个人或单位,该所有者享有对露台的支配权和收益权。同时,露台的使用权也可能被授予他人,以便其在一定时间内或特定条件下使用露台。露台使用权的规定通常涉及使用期限、使用范围、使用目的、使用方式等方面的约定。此外,法律还可能规定对露台的合理使用和维护责任,以保障使用者的权益并维护公共利益。 结语 根据法律规定,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和相应权利,对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业主在行使权利时需确保建筑物安全,不损害其他业主的权益,并承担相应的义务。业主转让专有部分时,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也一并转让。对于露台使用权,法律规定了所有权和使用权的界定和规范,包括使用期限、范围、目的等约定,并规定了合理使用和维护责任,以保护使用者的权益和公共利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七十一条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第二百七十二条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第二百七十三条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不履行义务。业主转让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其对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一并转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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