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是否存在禁止或限制转让抵押不动产的约定 |
释义 | 不存在禁止或限制转让抵押不动产的约定。所谓禁止性的约定是指,当抵押权人认为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会对自己的权益产生不利影响,则可以与抵押人约定,不允许抵押人在抵押期间转让抵押财产。 一、房屋不动产抵押 以不动产设定抵押的,应当依法办理抵押登记,办理抵押登记后,抵押权才能设立。未办理抵押登记的,抵押权没有设立,抵押权人不享有优先受偿权。不动产设定抵押的,应当到相应的不动产管理部门办理。以房产办理抵押的,应当到房屋所在地房地产管理局办理;以土地使用权设定抵押的,应当到土地所在地国土资源局办理;已经成立统一不动产登记局的,可直接到不动产登记局进行办理。 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建设用地使用权;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交通运输工具;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 二、不动产抵押合同的生效时间 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不动产抵押合同属于设立不动产物权的合同,因此,即使负有履行抵押登记义务的抵押合同义务人未办理物权登记也不影响抵押合同的效力。 三、房屋抵押贷款的手续 (一)贷款人申请; 借款人到贷款银行填报《个人住房借款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1、借款人的身份证、户口; 2、购买住房的合同意向书或其他证明文件; 3、借款人所在单位出具的借款人家庭稳定经济收人证明; 4、贷款银行要求的其他证明。 (二)贷款银行审查; 贷款银行对借款人的贷款申请及其他各项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审查合格后出具贷款承诺书,并与借款人签订抵押合同。 (三)借款人与售房单位签订购房合同; 借款人凭贷款银行出具的贷款承诺书与售房单位签订购房合同,并请售房单位在房产收押合同上签章。 (四)借款人办理抵押房屋的保险; 借款人持购房合同到贷款银行指定的保险机构办理抵押房屋的保险。 (五)借款人与贷款银行签订个人住房抵押贷款合同; 借款人持购房合同、抵押合同、收押合同及保险单,与第三方(法人)担保人一起到贷款银行签订《个人住房抵押贷款合同》并在30日内到房地产管理机关办理抵押登记,当事人要求公证的,可到公证机关办理公证。 (六)贷款银行划款; 贷款银行将贷款以转帐方式划入购房合同中指定的售房单位在贷款银行的存款帐户抵押担保。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法律依据: 第四百零六条: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财产。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抵押财产转让的,抵押权不受影响。 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及时通知抵押权人。抵押权人能够证明抵押财产转让可能损害抵押权的,可以请求抵押人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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