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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市政道路如何界定
释义
    在我国,市政设施是指各种建筑物、构筑物、设备等。在城市地区和城镇的规划和建设范围内,基于政府的责任和义务,向居民提供有偿或无偿的公共产品和服务。
    支持城市生活的各类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属于市政工程范畴,如常见的城市道路、桥梁、地铁等;比如与生活密切相关的各种管道:雨水、污水、供水、电力、通讯、热力、燃气等等;还有广场建设,城市绿化,都属于市政工程范畴。
    1.道路:分为城市道路(市政道路)、公路、厂矿道路、林区公路和乡村道路。除了公路和城市道路有准确的分级标准外,其他道路一般不分级。
    2.市政道路:市区内的道路为城市道路,服务于城市内部系统,也称市政道路。
    3.公路:公路是指连接城市、乡村和工矿基地的道路,主要供汽车使用,具有一定的技术标准和设施。
    市政道路和公路的区别(道路等级和外观不可区分):
    1.规定的标准不同:
    市政道路:需要考虑城市管线(雨污水管、电线电缆管、给水管等)的布置。)、城市绿化带、自行车道等。城市道路交通构成复杂。
    公路:考虑交通量和交通强度(重型车辆的交通比例)。
    所以市政道路比公路更复杂。
    2.管理权限不同:
    市政道路:由城市建设(管理)行政部门管理;
    公路:由交通行政部门管理。
    3.分级不同:
    市政道路:快速路、主干道、次干道、支路和立体交叉工程。
    公路:高速公路、一级公路、二级公路、三级公路、四级公路。
    4.服务功能不同:
    市政道路:为人和车服务,强调畅通和通达,包括周边建设(例如,包括地下管网、人行道、绿化等)。
    公路:服务主要针对汽车,主要强调驾驶体验、驾驶安全性和舒适性。
    市政道路的界定
    《城市道路工程设计规范》(CJJ37-2012)对道路红线宽度没有强制性要求,只对道路宽度、横断面构成、各功能带最小宽度有要求。
    快速路:城市道路中有中央分隔带的道路,四条以上机动车道,全部或部分采用立体交叉和控制通行,使汽车可以高速行驶。也称为汽车道。设计行驶速度为60-100公里/小时
    主干道:连接城市各区的主干道,以交通功能为主要功能。设计行驶速度为40-60km/h。
    次干道:负责主干道与各子路段之间的交通分配,同时具有服务功能。设计行驶速度为30-50公里/小时。
    支路:次干道与街坊道路(居住道路)的连接线,以服务功能为主。设计行驶速度为20-40公里/小时。
    公路的界定
    中国和大部分发展中国家的公路交通量超过了原有能力,必须采取相应的技术措施对公路进行改造,以满足车辆通行能力的需求。
    公路等级的选择根据公路网规划、公路的使用任务、功能和预期交通量综合确定;在同一条高速公路上,根据车流量等情况,可分段采用不同的汽车疲劳次数或不同的公路等级。
    使用年限:高速公路、一级公路15年;二级公路为12年;三级公路为8年;四级公路一般需要六年。(二、三、四级以下道路的通过量为自行车、人力车、畜力车、汽车、拖拉机、汽车牵引的挂车或半挂车等的数量,会在道路上混合行驶,全部按照一定的系数换算成货车)。
    高速公路:是中国等级最高的公路,是一条全部门禁,专用于汽车分车道高速行驶的公路。主要用于连接政治、经济、文化上重要的城市和地区,是国家公路干线网的骨架。一般年平均每昼夜车辆通过量25000辆以上,最高限速120km/h,使用寿命20年。
    一级公路:供汽车在不同方向和车道上行驶的公路,实行局部通行控制,局部立体交叉,主要连接重要的政治、经济中心,通往重点工矿区,是国家干线公路。
    意味着年平均日客车吞吐量可达15~ 30000辆(四车道)或35~ 55000辆(六车道)或(八车道),最高时速100km/h,使用寿命只有20年。车道数要求最低为双向四车道,双向六车道或八车道居多。
    二级公路:指每年能适应一般昼夜的中型货车3000~ 7500辆。设计速度为60km/h和80km/h,使用寿命15年。一级公路和一级公路最明显的区别就是二级公路基本不设置中央分隔带。
    三级公路:连接县及县级以上城镇的一般干线公路。一般能适应各种车型,一般能适应各种车型改装成中型货车的长期设计寿命。年平均昼夜交通量1000~4000辆。
    四级公路:连接县、乡、村的支路。一般能适应各种车型,一般能适应各种车型改装成中型货车的长期设计寿命。年平均昼夜交通量为:双车道1500辆以下;单车道不到200辆。
    法律依据
    《国务院城市管理条例》
    第四条 城市道路管理实行统一规划、配套建设、协调发展和建设、养护、管理并重的原则。
    第十七条 城市道路的设计、施工,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规定的城市道路设计、施工的技术规范。
    城市道路施工,实行工程质量监督制度。城市道路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二十二条 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建设和管理的道路,由其委托的城市道路养护、维修单位负责养护、维修。单位投资建设和管理的道路,由投资建设的单位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负责养护、维修。城市住宅小区、开发区内的道路,由建设单位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负责养护、维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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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3 19:13: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