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办理条件 1、居住证丢失的,原持有人应当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受委托的管理服务机构办理补领手续。 2、居住证损坏不能辨认的,应当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受委托的管理服务机构办理居住证换领手续。领取新证时,应当交回原证。 办理材料 (1)居民身份证等有效身份证明; (2)居住在本人所有权房屋的,提交房屋所有权证或者购房合同; 居住在非租赁的他人房屋的,提交房主身份证件、房主同意居住说明和房屋所有权证或购房合同; 居住在租赁房屋的,提交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和住房租赁合同; 居住在用人单位集体宿舍的,提交用人单位居住证明和劳动合同; 居住在就读学校集体宿舍的,提交就读学校的居住证明和学习证明。 (3)申领人所提交的证明材料应当是原件,原件不能留存公安机关的,同时提交复印件。 (4)损坏的居住证(丢失的不用提交)。 办理流程 携带相关材料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办理即可。 法律依据:《居住证暂行条例》 第八条 公安机关负责居住证的申领受理、制作、发放、签注等证件管理工作。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用人单位、就读学校以及房屋出租人应当协助做好居住证的申领受理、发放等工作。 第九条 申领居住证,应当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证、本人相片以及居住地住址、就业、就读等证明材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