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侵权损害中补充赔偿责任在什么情况下才适用 |
释义 | 所谓补充赔偿责任:是指多个行为人基于各自不同的发生原因而产生数个责任,造成直接损害的直接责任人按照第一顺序承担全部责任,承担补充责任的责任人在第一顺序的责任人无力赔偿、赔偿不足或者下落不明的情况下,在能够防止或减少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且可以向第一顺序的直接责任人请求追偿的侵权责任形态。 1、补充赔偿责任由法律明确规定或当事人约定。 2、补充赔偿责任是两种责任的竞合状态。即基于直接侵权行为的直接赔偿责任和基于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行为的补充赔偿责任的竞合。 3、补充赔偿责任有一定的范围限制。如《人损解释》第六条规定,经营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是在能够防止或制止损害的范围内,第七条规定学校等教育机构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是在未尽职责范围内。 4、补充赔偿责任是一种非终局责任。所谓非终局责任,是指责任人承担的补充赔偿责任只是一种暂时性责任或形式性责任,行为人承担责任后可以依法向直接责任人行使追偿权而进行救济,最终承担责任的是直接责任人。 补充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是指行为人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条件,也就是说行为人在何种条件下需要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补充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为四个,即: 1、第三人侵权直接导致损害事实的发生; 2、行为人未尽合理安全保障义务; 3、损害事实与行为人未尽安全保障义务存在因果关系; 4、权利人向第三人(直接侵权人)求偿受阻。 一、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怎么确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 1、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 3、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 4、侵权人的获利情况; 5、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 6、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法律、行政法规对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等有明确规定的,适用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二、严重精神损害后果的认定 综合最高法院有关领导的阐述及审判经验,应当从全案情况进行综合分析评断: 1、国家侵犯他人物质性人格权利,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已造成严重后果:(1)国家侵权行为侵害他人生命权造成他人死亡的;(2)国家侵权行为侵害他人健康权、身体权致人残疾已达到评残等级,或者虽未达到评残程度但造成受害人永久性伤痕,严重影响其工作、生活的,应认定为因国家侵权致人精神损害已成严重后果。 2、国家侵犯他人精神性人格权利,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已造成严重后果:(1)造成受害人自杀、自伤的;(2)造成受害人精神失常的;(3)严重影响受害人正常工作、生活的;(4)在公共场所公然侮辱、诽谤、贬损、丑化受害人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或者公开披露受害人的隐私,导致受害人社会评价降低的;(5)非法使被监护人脱离监护,导致亲子关系或者近亲属间的亲属关系破裂、恶化的;(6)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如祖传遗物、荣誉证书、功勋章等,因侵权行为而永久性灭失、毁损不能修复的;(7)非法肢解尸体,非法披露、利用死者的隐私,或者非法利用、损害死者的遗体(遗骨),或者以侮辱、诽谤、贬损、丑化等方式侵害死者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造成其近亲属的社会评价降低,受到社会歧视或者不公正待遇的;8、其他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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