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报案到派出所报案流程 |
释义 | 这是派出所的立案程序: (一)对于公民扭送、报案、控告、举报应当立即接受。 询问案件的有关情况,制作询问笔录。同时填写公安部统一制发的《报警登记表》一式三联,第一联存档备查,第二联移交给案件管辖部门,第三联交报案、控告、举报人收执,回执中须填明受案单位名称、电话号码及接警电话号码。 对于报案、控告、举报人在现场的,处警民警应在现场填写《报警登记表》并将第三联交给当事人,当事人不在现场的,接警单位应在3日内将第三联交给当事人收执。 (二)对于接受的案件,应迅速进行审查。 (三)对经过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但不属于本辖区的案件,应当在24小时内,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签发《移送案件通知书》,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并且通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对于不属于本辖区而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案件,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 (四)经过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自己管辖的,由接受单位制作《刑事案件立案报告书》,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情节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接受单位应当制作《呈请不予立案报告书》,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不予立案。 (五)对于不够刑事处罚需要给予行政处理的,依法处理。 对于有控告人的案件,决定不予立案,应当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在7日内送达控告人。控告人对不立案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的《不予立案通知书》后7日内向原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原决定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后10日内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控告人。 (六)公安机关应当保障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及其亲属的安全。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如果不愿公开自己的姓名和报案、控告、举报的行为,应当为他保守秘密。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举报。被害人对侵犯其人身、财产权利的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控告。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都应当接受。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并且通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而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机关。犯罪人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自首的,适用第三款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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