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在报到期限内未到单位报到的,应由毕业生向院系负责就业工作部门提出补发申请,经学校就业工作主管部门核实无误后,到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申请补发。 法律依据:《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 第二十二条 供需见面和双向选择活动是落实毕业生就业计划的重要方式。各部委、各地方主管毕业生就业工作部门负责管理举办本部门、本地区的毕业生就业供需见面和双向选择活动,其它部门不得举办以毕业生就业为主的洽谈会或招聘会。举办省级上述活动要报国家教委备案,跨省区、跨部门的有关活动须报国家教委审批。 第二十四条 经供需见面和双向选择后,毕业生、用人单位和高等学校应当签订毕业生就业协议书,作为制定就业计划和派遣的依据。未经学校同意,毕业生擅自签定的协议无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