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民兵事业费由省军区、军分区、县人民武装部按级负责管理。 民兵事业费的年度指标,由省军区根据全年民兵工作任务,向省(含自治区、直辖市,下同)人民政府编造预算,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省军区后勤部与省财政厅(局)建立财务领报关系。省军区、军分区司令部负责拟制经费的分配和使用计划,后勤部负责财务的管理和监督。 法律依据: 《民兵工作条例》 第三十七条 民兵事业费是保障民兵建设的专项经费,是国家预算的组成部分,应当严格管理,专款专用。 第三十八条 民兵事业费由省军区、军分区、县人民武装部按级负责管理。 民兵事业费的年度指标,由省军区根据全年民兵工作任务,向省(含自治区、直辖市,下同)人民政府编造预算,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省军区后勤部与省财政厅(局)建立财务领报关系。省军区、军分区司令部负责拟制经费的分配和使用计划,后勤部负责财务的管理和监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