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云南省招标投标条例(草案)》征意见 |
释义 | 六大类项目必须招投标 即日起,省政府法制办向社会公开征求《云南省招标投标条例》的意见。 条例对招标的范围进行了明确,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各级财政资金或者纳入财政管理的各种政府性专项建设基金的项目;政府融资投入的项目;国有资产投资者实际拥有控制权的项目;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符合国家和规定的规模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不得以他人名义参加投标。条例对串通投标的行为进行明确,下列4种行为属于串通投标: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抬高或压低投标报价;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在招标项目中分别以高、中、低价位报价;投标人之间先进行内部竞价,内定中标人,然后再参加投标;投标人之间其他串通投标报价的行为。 除BOT、BOOT、BOO方式建设的政府投资项目外,其他项目一律不得以带资、垫资承包建设项目作为招投标条件。需要投标人缴纳投标保证金或者提供其他形式担保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投标保证金一般不得超过投标估算值的2%,最高不能超过80万元。其中,施工招标最高不得超过50万元,勘察、设计招标最高不得超过10万元。 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未经资格认定或者超出其范围代理招投标业务的;通过发放招标文件谋取经济利益或者假借招标名义谋取不正当利益的;不按照规定收取和退还投标保证金的;强制招标投标人接受服务的,将降低资格等级、暂停或取消招标代理资格,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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