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患者家属处理医疗事故时,有两种方法。例如:1、向科室负责人报告,科室负责人在24小时内,向医疗服务监控办公室或总值班汇报,接到报告后应立即进行调查、核实,并向监控委员会主要负责人汇报。发生医疗事故的,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2、疑似输液、输血、注射、药物等引起不良反应,要及时报告医务科,并组织有关人员封存和启封,需检验的,由双方指定的检验机构检验。 法律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第十三条 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发生或者发现医疗事故、可能引起医疗事故的医疗过失行为或者发生医疗事故争议的,应当立即向所在科室负责人报告,科室负责人应当及时向本医疗机构负责医疗服务质量监控的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报告;负责医疗服务质量监控的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进行调查、核实,将有关情况如实向本医疗机构的负责人报告,并向患者通报、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