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什么是“终本案件”? |
释义 | 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是指经过穷尽财产调查和强制执行措施后,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债权无法实现。这类案件无论采取何种措施都无法执行,属于当事人应自行承担的商业、交易和法律风险,是终本案件。 法律分析 根据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金钱债权的执行案件大致可以分为无财产可供执行和有财产可供执行两类。 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具体是指经过人民法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及相应的强制执行措施后,并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仅发现部分财产并执行完毕后,申请执行人的全部或部分债权不能得到实现的案件类型。 对于这类案件,无论采取什么执行措施都不可能执行到位,这是任何国家、任何时期都无法避免的客观存在。 本质上属于当事人应当自己承担的商业风险、交易风险和法律风险。 这类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就是所谓的终本案件,即需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案件。 拓展延伸 终本案件:法律程序中的终局与结论 终本案件是指在法律程序中达到终局与结论的案件。当一起案件被判决后,如果没有上诉或上诉已经审理完毕且没有再次上诉的情况下,该案件被认定为终本案件。这意味着判决结果已经确定,不再有进一步的法律程序可供当事人进行争议或上诉。终本案件的判决结果具有最终法律效力,必须被执行。对于当事人来说,终本案件的判决意味着案件的结局已经确定,他们需要履行相应的法律责任或享受相应的权益。终本案件对于法律程序的完整性和效率具有重要意义,确保司法系统的公正和稳定运行。 结语 综上所述,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属于终本案件,即需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案件。这类案件的特点是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部分财产执行完毕后仍无法实现申请执行人的债权。无论采取何种执行措施,都无法使债权得到实现,这是商业风险、交易风险和法律风险所带来的不可避免的结果。终本案件的判决结果具有最终法律效力,对当事人来说意味着案件的结局已经确定,他们需要履行相应的法律责任或享受相应的权益。终本案件对于司法系统的公正和稳定运行具有重要意义。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 第四十条 人民法院审理第二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必须是单数。 发回重审的案件,原审人民法院应当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 审理再审案件,原来是第一审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原来是第二审的或者是上级人民法院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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