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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办理事实收养需要什么条件
释义
    法律分析:事实收养应具备以下条件:
    (1)收养当事人双方均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
    (2)收养人与被收养人公开承认其养父母养子女关系,以父母子女相称,并为群众及有关组织所公认;双方相互间有扶养的事实。
    (3)养子女与生父母在事实上已终止了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4)未曾办理收养公证或登记手续。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三条下列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   (一)丧失父母的孤儿;   (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   (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第一千零九十八条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五)年满三十周岁。第一千一百条无子女的收养人可以收养两名子女;有子女的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   
    收养孤儿、残疾未成年人或者儿童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可以不受前款和本法第一千零九十八条第一项规定的限制。第一千一百零五条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   
    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签订收养协议的,可以签订收养协议。   
    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收养评估。
    第一千一百零六条收养关系成立后,公安机关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被收养人办理户口登记。 注: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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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3 23:33: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