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遗嘱的有效形式包括:1、自书遗嘱;2、代书遗嘱;3、打印遗嘱;4、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5、口头遗嘱;6、公证遗嘱。自然人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法律依据】 根据2021年实施的《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规定,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规定,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规定, 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条规定, 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规定,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第一千一百三十九条规定, 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构办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