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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恶意抢注商标的类型
释义
    根据我国《商标法》的规定和实践,恶意抢注行为主要可以分为以下几种:
    (一)恶意抢注他人商标的行为
    1、复制、摹仿、翻译他人驰名商标申请注册的行为(《商标法》第十三条)。
    2、代理人或者代表人抢注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商标的行为(《商标法》第十五条)。
    3、抢注他人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后段)。
    4、其它以不正当手段抢注他人商标的行为(《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
    (二)损害他人在先权利的恶意抢注行为
    《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前段规定申请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实际上是禁止恶意将他人具有商业价值的商号、外观设计、作品、姓名、肖像等抢注为商标。
    (三)以独占公共资源为目的的抢注行为
    此类抢注行为的基本特征在于将本属于公共资源的标记抢注为商标,商标注册后妨碍他人的正当使用造成市场秩序混乱,或者使用时容易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产地或者特点等发生混淆。例如:
    1、将旅游景区名称申请注册于“旅游服务”项目上。
    2、将具有表示商品特点的产地名称申请注册于该商品上。
    3、将缺乏显著特征的标记申请注册为商标。
    《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申请注册商标缺乏显著特征的,不予注册;第十条第一款第
    (八)项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具有不良影响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三条 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包括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本法所称集体商标,是指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名义注册,供该组织成员在商事活动中使用,以表明使用者在该组织中的成员资格的标志。
    本法所称证明商标,是指由对某种商品或者服务具有监督能力的组织所控制,而由该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于其商品或者服务,用以证明该商品或者服务的原产地、原料、制造方法、质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质的标志。
    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的特殊事项,由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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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2 7:38: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