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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恢复执行申请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释义
    一、就法院裁定中止的案件申请恢复执行的,应当提交如下材料:
    1、原中止执行裁定书,以及原裁定所列中止执行情形已消失的依据;
    2、中止后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3、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等。
    二、就和解案件申请法院恢复执行的,则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执行和解协议;
    2、被执行人已履行的情况;
    3、被执行人尚未履行的情况;
    4、被执行人的下落和财产线索等。
    三、就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案件申请恢复执行的,应当提交如下材料:
    1、原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2、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有无履行的情况;
    3、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情况;
    4、被执行人的下落等。
    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当事人申请执行,出现时效的中止、中断时,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期间的计算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申请共有产权房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申请共有产权房需要提交的资料:
    一、家庭收入情况证明;
    二、房产证、公房租赁证等家庭住房状况证明;
    三、家庭成员身份证和户口簿;
    四、家庭成员婚姻证明;
    五、需提交的其他证明。
    申请船舶所有权登记需要提交什么材料
    就购买取得的船舶申请船舶所有权登记的,应当提供下列文件:
    (一)购船发票或者船舶的买卖合同和交接文件;
    (二)原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出具的船舶所有权登记注销证明书;
    (三)未进行抵押的证明文件或者抵押权人同意被抵押船舶转让他人的文件。
    就新造船舶申请船舶所有权登记的,应当提供船舶建造合同和交接文件。但是,就建造中的船舶申请船舶所有权登记的,仅需提供船舶建造合同;就自造自用船舶申请船舶所有权登记的,应当提供足以证明其所有权取得的文件。
    就因继承、赠与、依法拍卖以及法院判决取得的船舶申请船舶所有权登记的,应当提供具有相应法律效力的船舶所有权取得的证明文件。
    取公积金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一)提取公积金的基本资料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
    1、公积金缴存人提取公积金时,需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
    2、配偶提取时,需提供以下关系证明之一:结婚证、夫妻同户的户口簿、婚姻登记机关出具的婚姻关系证明、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婚姻关系证明、公正机关出具的公证书。
    3、子女、父母提取时,需提供以下关系证明之一:户口簿、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独生子女证、出生证、公正机关出具的公证书。
    4、他人代为提取的,需提供代办人身份证及提取人书面委托。
    (二)购买商品房提取公积金所需材料根据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1、购房合同或购房协议的原件及复印件;
    2、购房发票的原件及复印件;
    3、公积金提取职工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公积金提取职工本人的银行储蓄账号;
    5、职工配偶公积金提取,除以上资料外,还需提供夫妻关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买房人公积金提取记录单的复印件。
    船舶登记所需要提交材料有哪些
    1、船舶登记需要提交的材料有:足以证明其合法身份的文件、有关船舶技术资料、船舶所有权取得的证明文件的正文、副本;就购买取得的船舶申请船舶所有权登记的,还需提供购船发票或者船舶的买卖合同和交接文件。
    2、法律依据《船舶登记条例》
    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二项船舶所有人申请船舶所有权登记,应当向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交验足以证明其合法身份的文件,并提供有关船舶技术资料和船舶所有权取得的证明文件的正文、副本。就购买取得的船舶申请船舶所有权登记的,应当提供下列文件:
    (一)购船发票或者船舶的买卖合同和交接文件;
    (二)原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出具的船舶所有权登记注销证明书。
    房产合同公证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1、身份证明。如法人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护照、回乡证等,港澳办、台办或侨办出具的身份证明;
    2、房地产权证;
    3、内销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4、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5、房地产权证或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
    6、内销商品预售合同或房屋买卖合同;
    7、付款赁证;
    8、前手购房合同、契税凭证;
    9、其他应提供的材料。
    《公证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办理公证,可以向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行为地或者事实发生地的公证机构提出。
    申请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公证,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公证机构提出;申请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委托、声明、赠与、遗嘱的公证,可以适用前款规定。
    
     该内容由 游潘念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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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3 5:28: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