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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医疗事故民事责任指哪些
释义
    一、医疗事故民事责任类型
    1、缔约过失责任
    这种情况是指医疗机构在缔约的时候就具有过失,从而导致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被撤消,使患者及其家属受到损失,或者医疗机构违反了对患者的照顾和保护义务,使患者受有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情形。
    比如患者为了就诊进入医院但还没有挂号时受到院方过失伤害,常见的事故有:急诊找不到医护人员、挂号室拒收大额现钞、导医错误、医院路滑使患者摔倒受伤等。这些情形都属于缔约过失责任。此时医患双方当事人之间建立了一种特殊的信赖关系,根据诚信原则,医疗机构有协助、通知、照顾、保护、忠实的义务。,当医疗机构违反了这些义务,就要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2、违约责任
    这种情况主要是指医院作为债务人没有按约定或规定履行义务,给患者造成了损害。
    比如没有及时抢救患者或耽误治疗时间、没有按约定或诊疗常规医治患者、在诊治过程中由于过失而致医疗事故发生等。
    实践中比较常见的医疗纠纷大多是瑕疵履行,比如因粗心或不负责任而使诊治不准确、治疗不彻底;将药品调剂错误;手术部位错误;消毒不严致患者感染等。
    在实践中,由于院方的违约而造成患者的身体伤害的,往往同时又构成了对患者的侵权,即医疗单位的行为既构成违约,又构成侵权。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竟合时,患者可以根据利益而选择其一来起诉,这对患者是比较有利的。我国《民法典》规定了十种责任承担形式,其中比较适合医疗纠纷的形式主要有赔礼道歉、恢复名誉和赔偿损失等。
    3、违反后合同义务的责任
    后合同义务是一种附随义务。比如病人出院后,院方有明确告知服药的方法和剂量的义务,或在诊治结束后保护患者隐私的义务,如果院方违反了上述义务,就违反了合同关系中的后合同义务。
    二、医疗事故民事责任承担的比例
    1、根据《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医疗事故中医疗过失行为责任程度分为:
    (1)完全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完全由医疗过失行为造成。(赔偿全部损失的100%)
    (2)主要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主要由医疗过失行为造成,其他因素起次要作用。(赔偿全部损失的60-90%)
    (3)次要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主要由其他因素造成,医疗过失行为起次要作用。(赔偿全部损失的20-40%)
    (4)轻微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绝大部分由其他因素造成,医疗过失行为起轻微作用。(赔偿全部损失不超过10%)
    2、实践中还存在对等责任:即医、患双方各负担50%。
    责任程度的不同,对于赔偿数额的影响较大,显不了过错程序与承担责任一致的原则,比原《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确定的只要鉴定为事故不考虑责任程度一律承担100%赔偿的内容较为公正、合情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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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26 17:31: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