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担保人代偿后是否可以取得主债权 |
释义 | 担保人代偿后不会取得主债权。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担保人代为履行债务人的债务后,债务已经履行,债权债务的关系就因此而消灭。所以债权不归担保人所有,担保人对债务人享有追偿权。 一、什么是债务抵押自然人 自然人担保指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为债务人履行债务而向债权人所伯的一种担保。自然人担保,作用就在于一旦借款人还不起这个钱,作为担保人的自然人就需要还钱,银行有权追究自然人的法律责任。担保人资格要求,首先是必须为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可以作担保人。但是不具有完全代偿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以担保人身份订立担保合同后,又以自己没有代偿能力要求免除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二、担保人所承担的责任是哪些 担保人承担的责任分为两种: 1、一般保证责任,即当债务人不能够偿还全部债务时,保证人要为其偿还全部债务; 2、连带保证责任,即当偿还债务的期限已满时,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或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偿还债务。 担保人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1、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在当地有常住户口和固定住所; 3、有能力履行担保义务; 4、没有不良债务等。 担保人的权利包括: 1、主张主债务人对于债权人所有的抗辩或其他类似的权利; 2、保证人还享有追偿权。即保证人依法履行了保证的义务之后,可以依法向债务人追偿; 3、基于保证人地位特有的抗辩权,即先诉抗辩权,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享有此项权利。 综上所述,担保方的责任和义务有,担保方的责任是在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有偿还债权的义务,但对于双方有约定的可以按约定来进行执行;如果担保方归还了这笔债权,那么保证人也是有权利向债务人进行追偿。 三、担保人解除担保责任情形是什么 民法典规定,担保人解除担保责任的情形包括主债权合同无效、债权人免除担保人责任、主债权消灭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八条【担保合同】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担保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第三百九十三条【担保物权消灭事由】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担保物权消灭:(一)主债权消灭;(二)担保物权实现;(三)债权人放弃担保物权;(四)法律规定担保物权消灭的其他情形。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七百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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