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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工地噪音扰民怎么处理?
释义
    法律分析:若建设项目中建设的环境噪声没有达到国家规定要求的,可到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投诉。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罚款;建设项目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在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之前,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和程序进行验收;达不到国家规定要求的,该建设项目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如果工地噪音扰民,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通过拨打环保举报热线电话,向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举报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事项,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建设项目中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擅自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对单位和个人处以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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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4 7:11: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