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在驾驶培训活动中造成交通事故或者交通违法行为,是由于教练员没有尽到自己的义务,因此产生的后果也应当由教练员承担。而教练员是驾校的工作人员,其对学员进行驾驶培训显然属于职务行为,该职务行为的法律后果自然应由驾驶培训机构承受。对于驾驶培训单位的学员在驾驶培训过程中驾车发生事故的责任主体认定,首先应当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范围内由保险公司承担补偿责任。保险补偿不足的部分,再由驾驶培训单位根据责任划分情况承担相应的补偿责任。 【本文所涉及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条 在道路上学习驾驶,应当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路线、时间进行。在教练员随车指导下进行学员在学习驾驶中有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或者造成交通事故的,由教练员承担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