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国家法律规定夜班工作时间具体如下: 1、劳动者上夜班,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 2、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 夜班津贴法律上没有明文的规定,部分地方会有相关文件规定具体如下: 1、实行三班制生产的企业,从事大夜班生产的工人和必须跟班生产的干部,夜班津贴标准为每天十元;从事中班生产的工人和必须跟班生产的干部,标准为七元。 2、实行两班制生产的企业,工人和必须跟班生产的干部,享受中班津贴的,其标准为七元; 3、调整后的标准,所需资金列入成本: (1)三班制的中班津贴为5元,大夜班津贴为6元; (2)两班制的夜班津贴为5元; (3)常日班职工因生产(工作)需要,生产(工作)超过23点的发夜班津贴5元; (4)在夜间(晚八时至次日晨七时之间)工作不足三小时的不发夜班津贴。企业应根据本企业的经济效益、劳动生产条件等情况,在本规定确定的夜班津贴标准区间内,选择本企业的具体执行标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