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转让土地使用权的方式有哪些? |
释义 | 1、买卖。 作为土地使用权转让的最广泛的方式,买卖以价金的支付为土地使用权的对价。由于“买卖”是土地使用权“转让”的主要表现形式,我们通常所说的土地使用权“转让”指的就是土地使用权“买卖”。 2、抵债。 抵债是买卖的一种特殊形式,只不过价金支付的条件和期限不同而已。在土地使用权买卖时,土地使用权的移转和价金的支付是对等进行的,而在以土地使用权抵债时,价金支付在前,所抵之债视为已付之价金。 3、交换。 以交换的方式转让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权的对价不是价金,而是其他财产或特定的财产权益。土地使用人将土地使用权移转给受让人,以此取得受让人提供的其他财产或特定的财产权益。 4、作价入股。 作价入股介于买卖和交换之间,既类似买卖,又类似交换。说它类似买卖,是因为将土地使用权用来作价,所作之价如同买卖之价金;说它类似交换,是因为土地使用权被用来入股,所得之股如同其他财产或特定的财产权益。综上所述,企业作为纳税人,可以通过出让闲置土地使用权来获得出让收益。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涉及产权变动,会涉及增值税、所得税、印花税、土地增值税、城建税等税费。 自从相关的政策实施后,增值税成为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最主要税种。除增值税外,卖家还需要承担城建税和印花税的纳税义务。纳税是公民的义务。 一、以土地投资入股要交投资入股印花税 从2016年11月27日以后,对投资后签订有土地使用权产权转移合同的要缴纳印花税。税率为万分之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62号:)第三条规定,对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按产权转移书据征收印花税。根据上述规定,母公司投资合同涉及土地使用权转让应按“产权转移书据”贴花。 目前对于投资入股行为是否征收印花税,各地税务机关的看法并不一致。持征税的观点显然是对投资入股行为法律性质的误解。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与以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取得投资属于两种不同性质的法律行为,虽然所得税等税种上对于投资入股视为转让征税,但对于印花税而言,其列举的合同类型在税法没有特别解释的情形下,只能参照私法的涵义进行理解。显然法律上的购销合同并不包括股权投资入股行为:首先,在法律上,投资入股与资产转让是两种不同性质的法律行为,因此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法中对于投资行为采取“视同销售”的做法,其原因也正在于此。 需要强调的是,即使会计处理上存在股权投资以投出资产公允价值计量的问题,但其要运用到税务处理中,必须经过正式的立法程序被税法所吸收才能实施,恰恰是这个合法性问题往往为很多实务从业人员所忽视。其次,如前所述,股东与公司之间的投资行为并非两个平等主体之间经济利益的等价交换行为,公司股权是股东用资产投资的法律结果;最后,以设备存货作为对价,按照“购销合同”征收印花税的观点解释不通为何其不应当按照“产权转移书据”征税,毕竟财产所有权的转移同样也包括设备存货等动产所有权的转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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