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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父母如何摆脱抚养孩子的负担?
释义
    离婚子女抚养费可以免除或减少的情况包括:一方因工资减少、病或伤残、服刑等无经济收入;十六岁以上不满十八岁的未成年人以劳动收入维持生活并达到一般水平;新情况或理由导致一方无力支付抚养费;父方或母方长期疾病或丧失劳动能力无力支付抚养费,而抚养子女的一方能够负担大部分费用;有给付义务一方因犯罪被监禁无力支付抚养费;抚养子女的一方再婚且配偶愿意负担部分或全部费用。
    法律分析
    有以下情况的可以免除离婚子女抚养费。
    一方因情况变化,不能支付或不能按原定标准支付子女抚养费时,是否可以请求不付或减少原定给付数额?其具体条件如何掌握?《民法典》对这个问题没有规定。但我们认为,一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不能支付或不能按原定标准支付抚养费时,可以请求不付或减少原定子女抚养费给付数额:
    1、一方因工资或收入减少;
    2、一方因病或伤残;
    3、一方因服刑等其他原因没有经济收入的。
    如一方患病,其工资或收入,用于治病,维持自己生存,已经很困难了。在这种情况下,就可以请求免除子女抚养费。
    应当注意的是,上述情形,必需达到使原定抚养费标准,不能给付或不能全部给付时,才能提出不付或减少给付数额的请求。如果虽有上述情形,但仍有能力按原定标准给付抚养费的,其要求不付或少付子女抚养费的请求,不能获得支持。如有的原工资很高或有巨额收入,后来工资或收入虽有减少,但仍有足够能力支付原定子女抚养费的,其要求不付或少付子女抚养费的请求,不能支持。
    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1条规定,十六岁以上不满十八岁的未成年人,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以停止给付子女抚养费。
    另外,抚养费案件的裁判发生法律效力后,因新情况、新理由,一方当事人再行起诉要求减免费用的,人民法院作为新案件处理。
    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一方可以请求减免抚养费;
    (1)、有给付义务的父方或者母方,由于长期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失去经济来源,确实无力按照协议或者判决给付抚养费,而抚养子女的一方又能够负担大部分子女生活费用的,经给付一方请求,可以减少或者免除给付。
    (2)、有给付义务的一方,因犯罪被收监劳动改造,无力给付抚养费的,可以减少或者免除给付。
    (3)、抚养子女的一方再婚,其配偶愿意负担继子女的生活费或者教育费的一部或者全部,原有给付义务的父方或者母方,可以适当减少或者免除。负担继子女的生活费或者教育费,不是继父或者继母的法定义务,如果继父或者继母不愿意负担,生父或者生母还应当继续承担抚养费。
    结语
    根据以上情况,可以请求减免或免除离婚子女抚养费。具体条件包括:一方因工资或收入减少、因病或伤残、因服刑等其他原因没有经济收入。如果一方患病,用于治病已经很困难,可以请求免除子女抚养费。但必须达到使原定抚养费标准无法支付或无法全部支付的情况,才能提出减免请求。另外,十六岁以上不满十八岁的未成年人,如果以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父母可以停止给付子女抚养费。此外,如果有新情况或新理由,一方可以再次起诉要求减免抚养费。具体情况下,根据法院判决处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2020修订):第二章 家庭保护 第二十四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离婚时,应当妥善处理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教育、探望、财产等事宜,听取有表达意愿能力未成年人的意见。不得以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等方式争夺抚养权。
    未成年人的父母离婚后,不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的一方应当依照协议、人民法院判决或者调解确定的时间和方式,在不影响未成年人学习、生活的情况下探望未成年子女,直接抚养的一方应当配合,但被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权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2018修正):第二章 家庭赡养与扶养 第二十五条 禁止对老年人实施家庭暴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2018修正):第二章 家庭赡养与扶养 第二十一条 老年人的婚姻自由受法律保护。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老年人离婚、再婚及婚后的生活。
    赡养人的赡养义务不因老年人的婚姻关系变化而消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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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31 14:2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