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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正团转业到地方级别
释义
    正团转业到地方级别相当于正(县)处级干部,部队的正团级干部相当于地方的正(县)处级干部。一般情况下在军队没有担任军政主官职务的军官,转业到地方是不会安排职务的。在担任军队担任军政主官的,转业到地方一般是按照副团级按照相关职务。但是,待遇仍然是正团级。
    军队转业干部到地方后不论担任不担任职务,在军队是正团级的。转业以后均享受正(县)处级待遇,主要就是工资待遇按照正处级干部发放。
    军队转业干部,是指退出现役作转业安置的军官和文职干部。军队转业干部是党和国家干部队伍的组成部分,是重要的人才资源,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力量。军队转业干部为国防事业、军队建设作出了牺牲和贡献,应当受到国家和社会的尊重、优待。
    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坚持为经济社会发展和军队建设服务的方针,贯彻妥善安置、合理使用、人尽其才、各得其所的原则。
    军队转业干部到地方后不论担任不担任职务,在军队是正团级的。转业以后均享受正(县)处级待遇,主要就是工资待遇按照正处级干部发放。
    团级干部相当于地方上的正县长级领导干部。由于各地军转干部安置政策不尽相同,有的安排实职副县级领导职务,有的安排副调研员(副县级非领导职务)。
    具体说,考虑到工作的适应性,基本没有安排任县(市)区副职的(副县长或副书记)。一般是安排到地级市任某局党委副书记或纪委书记(纪检组长),也有少数安排任副局长。多数安排到某局任非领导职务(副调研员)。
    都享受正县(处)级待遇,但安排的都是副县(处)级领导职务或非领导职务。
    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的退役金,根据移交地方安置的军队退休干部退休生活费调整的情况相应调整增加。经济比较发达的地区,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月退役金低于安置地当年党和国家机关相应职务等级退休干部月退休生活费数额的,安置地政府可以发给差额补贴。
    法律依据
    《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
    第三十条 中央和国家机关京外直属机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时完成所在地党委、政府下达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任务。需要增加编制、职数和工资总额的,其上级主管部门应当予以支持。
    第三十三条 对从事个体经营或者创办经济实体的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地政府应当在政策上给予扶持,金融、工商、税务等部门,应当视情提供低息贷款,及时核发营业执照,按照社会再就业人员的有关规定减免营业税、所得税等税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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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24 16:30: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