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如何解除失信黑名单的约束? |
释义 | 申请执行和解协议,确认履行后向法院申请撤销黑名单。申请人书面申请删除失信信息,法院同意后执行。被执行人不还钱,申请人出具书面申请的可能性低。 法律分析 向法院申请。 可以和执行法官联系,把费用给法院,由法院再给付对方,给付完毕,法院就会根据申请撤销黑名单。 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经申请执行人确认履行完毕,再向法院申请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中消除,包括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删除失信信息,人民法院审查同意的,但被执行人不还钱,申请人出具书面申请的可能性不大。 拓展延伸 解除失信黑名单限制的有效方法 解除失信黑名单限制的有效方法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实现。首先,及时履行相关债务,如偿还欠款、履行合同义务等,以展现诚信态度。其次,与相关机构积极沟通,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还款凭证、合同履行证明等,以证明自身的信用改善。此外,参加信用修复培训课程,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增强自身信用意识,也是有效的方法之一。同时,建立良好的信用记录,积极维护个人信用,避免再次陷入失信行为。最后,可以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依法申请解除失信黑名单的限制。总之,通过积极的努力和合法的途径,可以有效解除失信黑名单的限制,恢复个人信用。 结语 通过向法院申请解除失信黑名单限制,可以采取以下有效方法:与执行法官联系,向法院支付费用,由法院付给对方并确认付款完毕后,法院将根据申请撤销黑名单。此外,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经申请执行人确认履行完毕后,再向法院申请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中消除。虽然被执行人不还款时,书面申请删除失信信息的可能性较小。为解除失信黑名单限制,还可以通过及时履行债务、与相关机构积极沟通并提供证明材料、参加信用修复培训课程、建立良好信用记录以及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等方式,恢复个人信用。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十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删除失信信息: (一)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或人民法院已执行完毕的; (二)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的; (三)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删除失信信息,人民法院审查同意的; (四)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财产两次以上,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人未提供有效财产线索的; (五)因审判监督或破产程序,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对失信被执行人中止执行的; (六)人民法院依法裁定不予执行的; (七)人民法院依法裁定终结执行的。 有纳入期限的,不适用前款规定。纳入期限届满后三个工作日内,人民法院应当删除失信信息。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删除失信信息后,被执行人具有本规定第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重新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删除失信信息后六个月内,申请执行人申请将该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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