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要积极参加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依法行使代表职权。要模范地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的机密,在自己参加的生 产、工作和社会活动中,协助宪法和法律的实施。要同原选区选民或原选举单位和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听取和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要求,努力为人民服务。接受原选区选民或原选举单位的监督,并回答他们对代表工作和代表活动提出的问题。要协助本级人民政府推行工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六十一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年举行一次,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如果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或者有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