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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法定盈余公积的计提依据是什么?
释义
    《公司法》第167条规定,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这里没有考虑公司需要弥补亏损的情况。若公司持续盈利无亏损,法定盈余公积金可按所得税税后净利润的一定比例计提;若公司当年出现亏损,下年度盈利,按《税法》以及会计制度相关规定,公司盈利应首先用于弥补亏损,补亏后应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再按税后剩余利润的一定比例提取盈余公积。用税前利润弥补亏损只能持续五年,五年后须用所得税税后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法规定的,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七条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法定盈余公积是企业的留存收益,可以用于弥补亏损和转增资本,但盈余公积达到注册资本的50%,基本上已经可以满足弥补亏损的需要,所以公司法有此规定。
    盈余公积足够充足时可不提取,比如上市公司如果计提了盈余公积则可供分配的利润就少了,可以达到不分或少分现金股利,保留足够的现金的目的。
    一、什么情况下可以提取资本公积
    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七条,“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所以有利润依法应当提取盈余公积,提取公式:税后利润*10%
    至于资本公积是指资本溢价、接受捐赠等,其计提与利润无关,无需计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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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7 13:11: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