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既往病史对重疾险的理赔可能会产生影响,具体情况需根据保险合同约定和保险公司的实际情况而定。 法律依据: 1.《保险法》 第十二条 保险合同订立时,应当如实告知已知的与保险事项有关的情况。被保险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未如实告知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第三十九条 保险人应当在约定的期限内履行保险合同约定的给付义务。 2.《保险法实施条例》 第四十三条 投保人、被保险人在投保时,应当如实告知已知的与保险事项有关的情况。保险人在核保时,发现投保人、被保险人未如实告知的,可以解除合同。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未如实告知的,保险人有权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第六十五条 保险公司在理赔中,应当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和实际情况,合理确认被保险人的重大疾病,及时履行保险金给付义务。 总之,被保险人在投保时需如实告知既往病史,如果未如实告知可能导致保险公司解除合同或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在理赔中,保险公司应当根据保险合同约定和实际情况,合理确认被保险人的重大疾病,及时履行保险金给付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