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2021年最新规定及解读 |
释义 | 贵州省规定,工伤患者的医疗费用应按照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和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来支付。伙食补助费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交通、食宿费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根据《贵州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十六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并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法律分析 贵州省规定,工伤患者的医疗费用应按照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和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来支付。伙食补助费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交通、食宿费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根据《贵州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十六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之和的标准为:以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工伤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的剩余月数计算,但计算五级伤残的剩余月数最多不得超过72个月,六级不得超过50个月。 拓展延伸 职工因工致残五级、六级伤残如何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是多少?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五级、六级伤残的职工可以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并享受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同时,用人单位应当保留与职工的劳动关系,并按月发给伤残职工本人工资,直到职工五级、六级伤残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为止。因此,对于五级、六级伤残的职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并给予相应的补助。 结语 根据贵州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工伤患者的医疗费用应按照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和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来支付。伙食补助费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交通、食宿费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根据《贵州省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之和的标准为:以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工伤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的剩余月数计算,但计算五级伤残的剩余月数最多不得超过72个月,六级不得超过50个月。 法律依据 《贵州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十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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