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领了结婚证但是女方拒绝发生夫妻生活 这种婚姻受法律保护么? |
释义 | 你好,你们已经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且男女双方无配偶、完全自愿、到了法定婚龄、非近亲,符合结婚的条件,是合法的婚姻关系。 对方有在婚前隐瞒重大疾病吗?如果对方有隐瞒重大疾病,你作为被隐瞒的一方可以在知情后一年内向法院提出撤销婚姻的诉讼,并且其作为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但是需要提醒你的是,你需要提供合法的证据证明。你向法院提起诉讼后,法院判决予以撤销的,则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之前的共同生活就属于同居关系,在这期间所得的财产,建议你们可以协议处理。 另外,被胁迫的婚姻也是可以请求撤销的,必须在不被胁迫之日开始算的一年内向法院提出申请。 【法条】《民法典》第1046条: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 第1047条: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第1048条: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第1051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民法典》第1053条: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第1054条: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 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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