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不交物业费的合法理由有哪些? |
释义 | 业主可以不交物业费的理由是: 1、对于不在业主缴纳范围内的,业主有权拒交; 2、服务质量过差时在物业管理公司合同承诺或书面允诺过、服务质量不合要求的前提下可以不交的,业主有权拒交; 3、提供未约定或未经业主同意的服务时,业主有权拒交。 一、物业费欠费诉讼时效是几年 物业费欠费诉讼时效是三年。 民法典规定,业主违反约定逾期不支付物业费的,物业服务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支付;合理期限届满仍不支付的,物业服务人可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物业服务企业已经按照合同约定以及相关规定提供服务,业主仅以未享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抗辩理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因此,业主无正当理由拒交物业费的,将因此向物业管理企业承担违约责任,并承担败诉所带来的一切不利后果。 二、买的二手房没有与物业签物业服务合同 《物业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在业主委员会依法成立后,业主委员会与物业公司之间签订的物业管理合同,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如果业主委员会未与物业公司签订书面的物业服务合同,但业主事实上接受了物业服务,业主则应按实际发生的服务价格向物业公司交纳相应费用,作为对其已提供服务的补偿。因此,未签订物业合同或物业公司未提供资质证明,业主也不可以拒交物业费。 三、不给拒交物业费的业主发门禁卡是否合法 不给拒交物业费的业主发门禁卡不合法。首先,物业公司与业主之间是服务与被服务的关系。物业为业主提供服务,业主支付相应的服务费,即合同关系。业主支付物业费是一项义务,业主拒绝支付物业费将承担违约责任。物业公司可以根据合同,通过协商解决或者诉讼,对未按时缴纳物业费的业主追究违约责任。因此,物业公司以拒绝发放门禁卡为由,胁迫业主支付物业费是违法的。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物业服务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 第六十五条 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业主逾期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仍不交纳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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