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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法官怎么听录音证据
释义
    法官在法庭上通过合法的内部设备播放听取录音证据。
    合法的录音资料属于视听资料,可以作为证据呈现在法庭之上,视听资料作为证据形式之一,是被法律认可的证据形式。法官听录音证据时应当注意与案件有关的信息,辨别真伪,对于不具有相关性的录音,不作为证据使用。
    一方当事人提出的下列证据,对方当事人提出异议但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证明力:
    1、书证原件或者与书证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照片、副本、节录本;
    2、物证原物或者与物证原物核对无误的复制件、照片、录像资料等;
    3、有其他证据佐证并以合法手段取得的、无疑点的视听资料或者与视听资料核对无误的复制件;
    4、一方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制作的对物证或者现场的勘验笔录。
    法院不采纳录音证据的原因如下:
    1、侵犯了他人隐私权,手段不合法,证据必须要有合法性,录音证据当然也不能例外,侵犯他人隐私,是法定的排除事由,正常情况下,面对面谈话录音或者通话录音中,不要出现涉及他人隐私的话语,切记不能采取窃听手段;
    2、录音证据不完整,经过了剪辑和截取,录音证据要保持完整性,不能擅自剪辑和截取,避免法官误认为己方断章取义,歪曲事实,办案中发现,有的当事人自作聪明从长录音中进行了截取,究其原因,说了为了突出重点,这是很大的一个误区;
    3、类似于吵架情形,双方出现过激言语,吵架时,陈述的事实极有可能不是真实情况,如果准备收集录音证据,要尽量做到心平气和,不要与对方发生言语冲突;
    4、原始录音删除或者原始载体损毁,用于录音的设备,要保存好,即使已经把录音拷贝了出来,也不要在原始载体上删除,证据都是看原件的,拷贝版本的实质是复制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六条
    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第六十七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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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6 14:37: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