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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我们这边员工是不定时工作性质?
释义
    非全日制用工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并报劳动保障部备案。用人单位支付非全日制劳动者的小时工资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十二条非全日制用工小时计酬标准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七条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依法自主确定本单位的工资分配方式和工资水平。
    不定时工作制员工不可主张加班费
    《劳动法》第44条规定:(1)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150%的报酬;(2)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200%的报酬;(3)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300%的报酬。原劳动部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13条规定,实行不定时工时制度的劳动者,不执行《劳动法》第44条规定。据此,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员工,无论是正常工作日加点还是休息日、法定休假日加班,均无加班费。不过,有少数地方规定法定节假日工作是有加班费的,如《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规定,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实行不定时工时制的用人单位,在法定休假节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工资。因此,你不能主张正常工作日和休息日的加班费。至于法定节假日上班可否主张加班费,要看当地的地方性法规是否有规定。
    不定时工作制加班工资
    不定时工作制,是中国现行的基本工作时间制度之一。它没有固定工作时间的限制,需要连续上班或难以按时上下班,无法适用标准工作时间或需要机动作业的职工而采用的一种工作时间制度。那么不定时工作制加班工资计算方法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第六条:“对于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的职工,企业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一章、第四章有关规定,在保障职工身体健康并充分听取职工意见的基础上,采用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休调休、弹性工作时间等适当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7条:“经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不受劳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日延长工作时间标准和月延长工作时间标准的限制,但用人单位应采用弹性工作时间等适当的工作和休息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
    不定时工作制有加班费吗
    经劳动部门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劳动者,在明确工作量的前提下,其本人的工作和休息时间可以自主安排,因此用人单位可不支付加班工资。实行不定时工作制人员不执行加班工资的规定。但是实行不定时工作人员的工作时间仍应按照相关法规文件的规定,平均每天原则上工作8小时,每周至少休息1天。按照规定,对于实行全日制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如在节日当天安排劳动者加班的,按不低于本人日或小时加班工资计发基数的300%支付加班工资。如果在假期内但非节日当天排劳动者加班,则应首先安排职工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应按不低于本人日或小时加班工资计发基数的200%支付加班工资。除全日制用工外,最常见的用工形式还有三种: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不定时工作制、非全日制。
    不定时工作制算临时工吗
    不定时工作制不一定就算是临时工,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一)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职工;(二)企业中的长途运输人员、出租汽车司机和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以及因工作性质特殊,需机动作业的职工;(三)其他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适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
    不定时工作制的法律规定
    不定时工作制的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39条规定“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36条、第38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根据原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劳部发[1994]503号)的规定,不定时工作制是指每一工作日没有固定的上下班时间限制的工作时间制度。它是针对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或需要机动作业的职工所采用的一种工时制度。经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不受《劳动法》第41条规定的日延长工作时间标准和月延长工作时间标准的限制,但用人单位应采用弹性工作时间等适当的工作和休息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实行不定时工作制人员不执行加班工资的规定。但是实行不定时工作人员的工作时间仍应按照相关法规文件的规定,平均每天原则上工作8小时,每周至少休息1天。根据原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劳部发[1994]503号)第四条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一)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职工;(二)企业中的长途运输人员、出租汽车司机和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以及因工作性质特殊,需机动作业的职工;(三)其他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适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第五条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即分别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一)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渔业等行业中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的职工;(二)地质及资源勘探、建筑、制盐、制糖、旅游等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部分职工;(三)其他适合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
    
     该内容由 王国强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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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5 18:14: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