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当事人买卖汽车备胎怎么办? |
释义 | 当事人买卖汽车,汽车备胎随之转让,但如果当事人之间订立的买卖合同中另有约定的,应当按合同约定处理备胎。汽车备胎是汽车的从物,根据法律规定,主物转让的,从物随之转让,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一、地役权的转让规则是什么 地役权不得与需役地分离而单独转让。 民法典第三百八十条:地役权不得单独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转让的,地役权一并转让,但是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用益物权一旦设立,用益物权人便独立地享有对标的物的使用权、收益权,亦即该权利是独立存在的,依当事人之间设立用益物权的行为或者法律的直接规定而发生。用益物权是一种主权利,而不是从属其他物权的权利。因此,作为用益物权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都是一种独立的权利,它不从属于其他权利。而地役权作为一种为了需役地的便利而产生的用益物权,与需役地的关系又极为密切,由此发生了主从权利的关系,即地役权从属于需役地的使用权。地役权不能与需役地分离而单独转让,它必须随着需役地的使用权转移而一同转移。当需役地的使用权发生转让时,地役权也应当随之发生转让。 二、小区车位买卖合法吗 民法典第七十四条规定,建筑物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要区分两种情况分别对待。 (一)房产公司出售的如果属于建筑物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库,且在房屋买卖合同中双方明确约定车库可以出售,那么该房产公司出售车库是合法的。如果双方对车库的出售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则又可分两种情况处理:一是车库在规划中已纳入到业主购房的公摊面积中,业主在购房时交付了相应公摊款项,则该车库应作为共有建筑属于业主共同所有,房产公司无权出售。二是车库在规划中没有纳入到业主购房的公摊面积中,车库的建盖资金全部由房产公司支付,建成后也没有通过任何形式转由业主负担,则该车库的所有权应属房产公司,房产公司当然有权出售。 (二)该类车位、车库不符合规划要求,一般均是挤占了业主的公共空间建盖或者是把业主的公共用房改为车库。根据民法典第七十四条第三款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之规定,该类车位、车库应属于业主共用,房产公司无权对外出售。 三、二手车交易合同需要到公证处公证吗? 就你与买受方的达成的二手车买卖合同效力而言,若合同条款合法,当事人之间已经按过手印了,这个合同在法律上就已经成立生效。但是合同生效不代表机 动车的所有权就已经转移于买受方名下。根据《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第502条的区分原则,合同生效只意味着买受方有权依照合同要求出卖方协助转移机动车的所有权,否则出 卖方依法承担合同的违约责任。汽车所有权的转移,还需要汽车现实的交付行为。汽车属于法律上的特殊动产,根据《民法典》规定该类动产的所有权移 转规则遵循“登记对抗”主义。也即是动产所有权的移转以交付为标准,当出卖人将特殊动产交付于买受人时,买受人获得该特殊动产的所有权。因此,若此时原车 主已经将汽车交接于你,你已经控制了该机动车,如已经置于自己的车库,已经拿到钥匙。法律上这个机动车的所有权已经转移于你。 登记对抗主义的意义在于:实质上机动车所有权已经转移,但是由于机动车作为一种价值高昂的动产,行政机关对机动车采取了登记的管理制度,若买受人在交付完 成后不进行登记的变更,可能面临着法律上一些不确定的风险。如原所有人依据其原来的登记记录将已经转移所有权的汽车又在此转让给善意的第三人。此时,由于 没收放没有进行登记的变更,法律是会保护善意的第三人的利益而将机动车所有权判给善意的第三人的。 《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未办理批准等手续影响合同生效的,不影响合同中履行报批等义务条款以及相关条款的效力。应当办理申请批准等手续的当事人未履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违反该义务的责任。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的变更、转让、解除等情形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适用前款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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