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属人格权纠纷案件 |
释义 | 人身损害赔偿,是指民事主体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受到不法侵害,造成伤、残、死亡及其他损害,要求侵权人以财产赔偿等方法进行救济和保护的侵权法律制度。生命健康权是《民法典》中规定的一项也是最重要的一项人身权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案件案由的规定,人身损害赔偿纠纷规定在属于人格权纠纷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之中,包括: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工伤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水上运输人身损害赔偿纠纷;航空运输人身损害赔偿纠纷;航空器对地、水面上第三人损害赔偿纠纷;触电人身损害赔偿纠纷等。 一、关于发生人身损害赔偿与工伤保险赔偿竞合的问题 在司法实践中会存在受害人在工作过程中因第三人原因受到人身损害的情况,因此就会出现受害人应如何主张自己的权利的问题。 实践中有两种观点:一是,受害人可以同时获得人身损害的赔偿以及工伤赔偿;二是,如果受害人向侵权人主张了人身损害的赔偿,那么受害人从用人单位处获得的保险赔偿应限制在其未从侵权人处获得完全赔偿的范围,即差额补足原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修正)》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2006年人民法院公报公布的指导案例“杨某伟诉某公司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一案中杨某伟获得工伤赔偿后,仍有权向侵权人索赔。 可见,当事人因同一损害事实获得双重赔偿是有先例可循的,但这对法院并不具有普遍的约束力,仍需要我们进一步完善法律,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利。 二、医疗纠纷是先鉴定还是先起诉 第一,医疗纠纷案件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另一类是医疗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即医疗事故之诉与医疗人身损害之诉,虽然这两类案件都与医疗行为有关,但前者是以构成医疗事故为前提,而后者则是不构成医疗事故的其它医疗过失行为,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与医疗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无论是法律适用、鉴定类别、赔偿项目,还是计算方法和赔偿数额上,两者都有很大的不同。一般的说,以医疗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为案由向法院起诉,无论是从诉讼策略,还是从利益权衡上讲,对患者更为有利一些。 第二,由于在医疗纠纷诉讼中,医疗纠纷鉴定虽然不是必须的条件,但为了能够把医疗纠纷的诉讼打赢,当事人最好还是先申请医疗纠纷鉴定,避免不构成医疗事故或者医疗损害而有可能败诉的情况,也可以先找去找法医看看医院是否有过错,只要医院在医疗过程中存在错误,就要承担受害人的损失赔偿责任。 综上所述,在医疗纠纷诉讼中,鉴定不是必须的条件,但如果当事人先申请医疗纠纷鉴定,则在起诉的时候更加有把握一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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