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侵犯人格权名誉权的赔偿标准是什么? |
释义 | 侵犯人格权和名誉权的赔偿标准以及人格权的性质。侵害人格权造成财产损失应按实际损失赔偿,造成精神损害应考虑多种因素确定赔偿数额。人格权的主体是普遍主体,权利内容广泛,是基本权利。侵犯人格权和名誉权需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法律分析 一、侵犯人格权名誉权的赔偿标准是什么? 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按照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或者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赔偿;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以及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被侵权人和侵权人就赔偿数额协商不一致,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赔偿数额。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还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侵害人格权可能造成两种损害:一是财产损害;二是精神损害。 当侵犯他人人格权致其财产损害的,应当按照被侵权人的实际损失进行赔偿。 当侵害他人人格权造成其精神损害的,确定精神损害赔偿数额应考虑以下因素: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侵权人的获利情况;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二、人格权的性质 1、主体普遍性 一般人格权的主体,是普遍主体。一般人格权仅自然人享有,法人或其他组织不享有一般人格权,且公民和公民之间之间一律平等。不能从抽象且不具体的人格权独立、自由和尊严加以掩饰,这样只会将现实法律与人格权疏远,并且加剧社会个人主义彰显和罪责形态的意识出现,事实上,人格权的实质并不能以高度概括和以独立自由尊严的幌子的形式出现。 2、权利内容极具广泛性 在我国,其实本质上应该采取具体人格权意识的表达涵义,即包含具体人格权权益意识的修饰。人格权法需要在现实的法律意义上大胆加以修饰、诠释以及表达。而从法学角度,人格权法也不能以一般和具体形式加以阐述,人格权法的权力标的的本质应该是侵权法主体中的群众和个体。 3、人格权是人的基本权利 一般人格权相对于具体人格权而言,是基本权利。一般人格权虽然对具体人格权有概括的作用,但它也是一个独立的民事权利,是人身权中的基本权利。一方面,它决定着和派生着各种具体的人格权,另一方面,它更为抽象和具有概括性,成为人身权中最具抽象意义和典型性的基本人格权。法学人格权的最终目的是将人权与人格权的意识形态完全诠释和区分开来。 侵犯名誉权还有侵犯人格权都需要按照实际的情况进行相应的处罚,承担实际发生的损害的相应的赔偿责任,人格权的性质包括人格权的主体,是普遍主体,权利内容极具广泛性,人格权相对于具体人格权而言,是基本权利等性质。 结语 侵犯人格权和名誉权的赔偿标准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对于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应按照被侵权人的实际损失进行赔偿。对于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还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确定精神损害赔偿数额时,需要考虑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害的具体情节、后果、获利情况、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以及受诉法院所在地的平均生活水平等因素。人格权的性质包括主体普遍性,一般人格权仅自然人享有且公民之间平等;权利内容极具广泛性,需要在具体人格权意识的表达涵义上修饰;人格权是人的基本权利,决定和派生各种具体人格权,同时也是一个独立的民事权利。侵犯名誉权和人格权的处罚和赔偿责任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相应处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章 肖像权 第一千零一十九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肖像作品权利人不得以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使用或者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章 肖像权 第一千零二十一条 当事人对肖像许可使用合同中关于肖像使用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作出有利于肖像权人的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2022修正):第三章 人身和人格权益 第二十八条 妇女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和个人信息等人格权益受法律保护。 媒体报道涉及妇女事件应当客观、适度,不得通过夸大事实、过度渲染等方式侵害妇女的人格权益。 禁止通过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其他方式贬低损害妇女人格。未经本人同意,不得通过广告、商标、展览橱窗、报纸、期刊、图书、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网络等形式使用妇女肖像,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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