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因为第三人侵权造成工伤的,交通费由第三人支付,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第四款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