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根据有关规定,认定知名商品需要以下材料: 1、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特有证明; 2、商品名称、包装、装潢最早、连续使用证明; 3、相关公众对商品知悉程度证明; 4、商品产量、销量、销售收入、利税和在市场上销售时间、销售区域、市场占有率证明; 5、广告或其他方式进行宣传商品时资金投入、持续时间、广告投放量、地理范围证明; 6、行政机关认可的获奖证明; 7、质量合格或优质质量证明; 8、商品受其他法律保护证明。 法律依据: 《关于禁止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知名商品,是指在市场上具有一定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的商品。 本规定所称特有,是指商品名称、包装、装潢非为相关商品所通用,并具有显著的区别性特征。嫌此余 本规定所称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是指知名商品独有的与通用名称有显著区别的商品名称。但该名称已经作为商标注册的除扒租外。 本规定所称包装,是指为识别商品以及方便携带、储运而使用在商品上的辅助物和容器。 本规定所称装潢,是指为识别与美化商品而在商品或者其包装上附加的文字、图案、色芹滚彩及其排列组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