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国家具备威慑能力必须具备哪三要素 |
释义 | (1)综合国力不断提升,储备了强大的战争潜力; (2)以强大的民族凝聚力为基础的坚强决心与斗志; (3)适时将力量与决心示之以敌,从而达到威慑效果。 一.军事威慑力 以往战争理论基本上是指导战争准备与实施的理论,是为了打赢现实战争的。核武器出现后,由于其具有极大的破坏力,因而核威慑理论随之产生。如全面核威慑理论、有限核威慑理论等,其基本的思想是以核优势震慑敌方,使其屈服于自己的意志。核威慑理论的产生,使得现代战争理论呈现出实战与威慑并重的发展趋势。随着高技术的发展和广泛用于军事,这一趋势更加明显、突出,并呈现出新的特点: 1.高技术的发展,极大地扩展了军事威慑力量的功能,使得威慑理论在现代战争理论中占有非常突出的地位。我们知道,现代战争已不单纯是军事对抗,而是综合国力特别是高技术的抗争。高技术的发展不仅可以推动经济的发展,改善支持战争的基本条件,而且可以直接发展军事力量。同时,在高技术领域中,民用技术与军用技术分界越来越小,军转民、民转军越来越便捷。因此,现代高技术的发展,必然将极大地扩展军事威慑力量的功能。正因为如此,世界许多发达国家都把发展以高技术为核心的全面竞争战略引入战争理论,把发展和保持强大的综合威慑力量作为国家发展占略的重要目标。美国政府推行的“战略防御计划”和西欧的“尤里卡计划”,就是这种思想和政策的产物。正如西德总理科尔所说:“美国的战略防御计划有 10% 是战争理论问题, 90% 是尖端技术问题”。这一情况说明,在相对和平时期,提高国家的威慑能力,既是国家发展战略的重要内容,又是战争理论的重要课题。 2.高技术武器装备的发展,极大地提高了武器装备的性能,使得威慑理论和实距理论进一步融合。其原因:一是高技术武器不同于核武器,它具有威慑和实战的双重功能。我们知道,高技术武器装备,不仅在远距离打击和毁伤效果方面可与核武器不分仲伯,而且具有核武器不可比拟的准确性和可控性,因此高技术武器既可作为实施威慑的重要实力,又可用于实战,从而克服了核武器只能用于威慑,一般难于在实战中使用的不足。这样,同以高技术武器装备为物质基础的威慑理论和实距理论作为达成一定政治目的的两种手段,更易于相互转换和交替使用。二是高技术武器装备的发展,使得现代局部战争本身也成为一种重要的威慑手段。威慑不仅要以一定的实力为力有时还要采取一定的军事行动才能达成目的。由于高技术武器具有精确而巨大的破坏力和远程的的打击力,一般来说,使用少量兵力、兵器,通过空中或远距离打击,即可达成一定的战略目的;同时,由于拥有高技术优势的一方,一般都掌握着主动权,能有效地控制战争的规模和过程。因此,有些国家为了实现某种政治目的,对其可能的对手不仅以军事实力相威慑,而且有时采取有限的军事行动来压迫对方屈服于自己的意志。这种军事行动,实际上也是一种威慑。如以色列袭击伊拉克核反应堆、美国空袭利比亚、美英法等国在伊拉克建立“禁飞区”等,都属于这一类的性质。 二.威慑功能的概念及其特征 威慑功能,又称威吓功能,或称恐吓功能,是指一个人因恐惧刑罚制裁而不敢实施犯罪行为。刑罚的威慑功能实际上是恐惧心理作用问题,因而对未来刑罚制裁的恐惧心理构成了威慑的基本机制。刑罚的威慑功能,是指国家制定、裁量和执行刑罚对人们可能产生的积极作用,有如下特征: (一)社会性,即刑罚的威慑功能是刑罚对人们产生的作用。 所谓对人们产生的作用,意思是不仅对犯罪人,而且对被害人以及社会上其他人产生的作用。刑罚是对犯罪人适用的,当然会对犯罪人产生一定的作用;但是刑罚不仅直接影响犯罪人,而且对犯罪人以外的人也会发生一定的作用。这里所说的犯罪人以外的人,首先是社会上的不稳分子或者说潜在的犯罪人,他们在思想上存在犯罪的倾向,对犯罪分子判处刑罚,自然会在这些人的思想上产生反映。其次是社会上的广大人民群众,他们奉公守法,痛恨犯罪分子,对犯罪分子判处刑罚,也可能在这些人的心理上产生作用,拍手称快之余,同样会产生心灵的震撼。再次是被害人及其家属,他们身受犯罪分子之害,对犯罪分子判处刑罚,不能不在他们心理上发生影响,如同弟弟看到哥哥因欺负他而被父母责打也会感到害怕。所以考察刑罚的威慑功能,不能只限于考察刑罚对犯罪分子本身的威慑作用,而应从整个社会的角度,即从对整个社会的作用来考察,才能对刑罚的威慑功能有全面了解,恰当评价。 (二)积极性,即刑罚的威慑功能是刑罚对人们产生的积极作用。 刑罚既有积极作用,也有消极作用,有的学者甚至指出刑罚的许多消极作用,作为主张废除刑罚的理由,但直到现在世界各国均未废除刑罚,原因就在于它的积极作用是其他手段无法代替的。威慑功能正是刑罚的积极作用之一。而刑罚消极作用的产生,一在于刑罚本身,其中就包括威慑力的有限性等;一在于用刑不当,过重会伤及“无辜”,过轻会放纵罪犯。这些在本文中不进一步研究。所谓刑罚的威慑功能,仅指刑罚产生的积极作用,即对国家和社会产生的有利作用。这不仅因为“功能‘一词的含义是”有利的作用“,而且因为这便于研究更好地发挥刑罚应有的威慑效能。 (三)可能性,即刑罚的威慑功能是刑罚可能产生的积极作用。 这意味着刑罚在客观上具有产生相应积极作用的可能性,这种可能性在刑罚本身有其存在的根据,而不是人们主观臆造的。如果客观上根本不可能产生积极作用,自然谈不上刑罚的威慑功能。可能性和现实性在哲学上是一对范畴,我们说刑罚的威慑功能是刑罚可能产生的积极作用,而没有强调现实产生即已产生的积极作用,因为现实性是实现了的可能性,已经产生的作用,自然包含在可能性之中;其次,有时由于某种原因,可能产生的积极作用并未转化为现实,如有的犯罪分子经过服刑并未得到改造,出狱后继续进行犯罪,但这并不能因而否定刑罚的威慑功能,因为实践证明这种可能性在大多数服刑人身上都变成了现实性。用“可能产生”可以将功能与实际产生的效果区别开来,不致由于某种原因未产生积极效果而否定刑罚威慑功能的存在。需要指出:可能性是包含着现实性的,如果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可能转化为现实性,那就谈不上可能性,因而也就不会是刑罚的威慑功能。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2015) 》 第二条 国家安全是指国家政权、主权、统一和领土完整、人民福祉、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和国家其他重大利益相对处于没有危险和不受内外威胁的状态,以及保障持续安全状态的能力。 第六十九条 国家健全国家安全保障体系,增强维护国家安全的能力。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