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相邻关系制度的基本原则有哪些内容? |
释义 | 相邻关系制度的基本原则内容: 1、相邻一方因生产和生活的需要必须临时或长期通过另一方使用的土地上的,另一方应当予以准许; 2、相邻一方因修建施工、架设电线、埋设管道等需要临时占用他方使用的土地的,他方应当允许; 3、发生矛盾在经过调解无效时可向法院提出诉讼。 一、相邻权纠纷归责原则 在处理相邻关系时,应注意如下原则: 1、兼顾各方利益,互相团结 相邻关系是为了协调相邻不动产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利益冲突,实现资源的有效利用和社会的和谐稳定。因此各方在行使不动产所有权和使用权时应当相互协作、互谅互让、兼顾各方利益。人民法院在处理相邻关系的纠纷时也应当适用此种原则加以解决。 2、有利生产、方便生活 处理相邻关系纠纷时应当本着充分利用资源,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的原则,实现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及和谐社会的全面构建。 3、公平合理 因为相邻关系的纠纷错综复杂,这就需要人民法院在处理相邻关系的纠纷时深入调查研究,以求公平合理的解决此种纠纷。 4、法律有规定从规定,没规定,从习惯 因法律的规定毕竟有限,因此,在处理相邻关系的纠纷时,有法律规定的情况下依照法律的规定进行解决,如果法律没有规定,则应考虑历史习惯进行处理。 二、相邻权官司要准备哪些证据 打相邻权官司要准备的证据:发生相邻权纠纷应当收集的证据是:双方身份证明;房屋产权凭证;房屋质量凭证;对房屋相邻纠纷的陈述;房屋相邻部位的照片、录像;房屋相邻纠纷成因鉴定;房屋使用、管理、收益等其他证据。 相邻权指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处理相邻关系时所享有的权利。具体来说,在相互毗邻的不动产的所有人或者使用人之间,任何一方为了合理行使其所有权或使用权,享有要求其他相邻方提供便利或是接受一定限制的权利。相邻权的界定有其深刻的道德价值;其实质上是对所有权的限制和延伸。 因此,相邻关系是不动产相互毗邻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各自行使自己的合法权益时,都要尊重他方所有人或使用人的权利,相互间应当给予一定的方便或接受一定的限制,法律将这种相邻人间的关系用权利义务的形式确定下来,从本质上讲是一方所有人或使用人的财产权利的延伸,同时又是对他方所有人或使用人财产权利的限制。 相邻权的典型特征有: 1、相邻权的主体是相互邻近的不动产所有人或占有人。即相邻权只能在两个以上的权利主体之间发生,这种权利主体既包括不动产所有人,也包括不动产占有人、使用人。 2、相邻权的客体是相邻各方提供的便利,而不是相邻的财产。一方有权利取得方便,他方有义务提供方便。 3、相邻权是一种从属性的权利。相邻权不能独立存在,是从属于不动产的所有权、使用权等特权的从权利。它随不动产所有权或占有、使用权的设立、变更、终止而设立、变更、终止。 三、怎么理解相邻关系 1、相邻关系中的相邻,是指行使权利是相互邻接的。 不动产的相邻关系一般指相互毗邻的不动产权利人之间的关系,但也并不尽然。相邻不动产既包括相连接的不动产也包括相临近的不动产。例如,河流上游的权利人排水需要流经下游的土地,当事人之间尽管土地并不相互毗邻,但行使权利是相互邻接的。 2、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不仅包括不动产的所有人,而且包括不动产的用益物权人和占有人。 3、相邻关系的范围不限于《民法典》规定的几种类型。 认定相邻关系的范围,应尊重实践并随着实践的发展而发展。诸如相邻房屋滴水纠纷,相邻一方在自己的建筑物上设置广告等影响相邻另一方眺望远景的纠纷,相邻一方在自己使用的土地上种植的竹木根枝延伸,影响另一方正常使用建筑物而引起的纠纷,也应列入相邻关系的范围。 4、处理相邻关系应尊重历史形成的客观状况和先后顺序。 对历史上形成的通道、桥梁、走廊、水流,未经相邻权利人同意,不得擅自堵塞、设置障碍或者截流。水源不足时,应当按照由近到远,由高到低的原则合理分配,共同使用。后建的建筑离原来的建筑太近,光照受到原来建筑影响的,原来建筑的权利人不承担责任;相邻权利人把商品房建在铁路旁,无权要求铁路改道或排除行车噪音。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