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基层工会中的工会委员可以由工会小组提名,报经同级党委和上级工会审查同意后,提交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企业、事业单位、机关有会员二十五人以上的,应当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工会委员会的主席、副主席,可以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直接选举产生,也可以由工会委员会选举产生。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 第十条 企业、事业单位、机关有会员二十五人以上的,应当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 不足二十五人的,可以单独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也可以由两个以上单位的会员联合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也可以选举组织员一人,组织会员开展活动。女职工人数较多的,可以建立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在同级工会领导下开展工作; 女职工人数较少的,可以在工会委员会中设女职工委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