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辩护人在面对被告人的不实自白时,应采取积极策略。首先,必须深入了解案件情况,掌握证据情况,以便针对被告人的不实自白进行驳斥。其次,可以通过对被告人的心理状态进行了解,寻找被告人不实自白的原因,以便在辩护过程中寻找有利的支持证据。最后,辩护人需要运用相关法律知识,精准地指出被告人自白的不实之处,并提供有力的反驳证据。 法律依据: 1.《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被告人有权拒绝不实证言的强迫和诱骗。” 2.《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八条:“在庭审中,辩护人有权对控辩双方的意见进行质证、辩论。” 3.《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五条:“对于被告人的自白,应当审查其真实性、完整性和证据的相互印证关系。” 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任何人不得以非法手段取得他人的供述、证言。” 5.《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释义》第四百零二条:“辩护人有权在庭审过程中对控辩双方的意见进行质证、辩论,包括有权对被告人的自辩、自白和证人的证言提出异议。对于被告人的自白,辩护人可以提出证明被告人自白不真实的证据或者理由,要求法庭排除其影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