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海牙规则》限定的诉讼时效是1年,汉堡规则是2年鹿特丹规则是3年《海牙规则》有关诉讼时效的限定是:“除非从货物托付之日或应托付之日起2年内提诉讼讼,承运人和船舶,在任何情况下,都应免除对灭失或损坏所负的一切职责。”海牙规则适用范围:《海牙规则》第五条第二款限定:“本公约的限定,不适用于租船合同,但如果提单是根据租船合同签发的,则它们应符合公约的限定。”同时该规则第十条限定:“本公约的各项限定,应适用于在任何缔约国内所签发的一切提单。”联盟本规则“运输契约”定义的限定,能够看出: ①根据租船合同或在船舶出租情况下签发的提单,如果提单在非承运人的第三者手中,即该提单用来调整承运人与提单拥有人的关系时,《海牙规则》仍然适用。 ②不在《海牙规则》缔约国签发的提单,虽然不隶属《海牙规则》的强制适用范围,但如果提单上订有适用《海牙规则》的首要条款,则《海牙规则》作为当事人协议适用法律,亦适用于该提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