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明知产品过期还购买,可以获得赔偿吗? |
释义 | 1、可以获得赔偿,消费者是否明知过期食品不影响商家的赔偿责任。 2、食品销售者负有保证食品安全的法定义务,应当对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自行及时清理。如果未清理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未履行法定义务,可以认定为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3、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 4、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法律明确规定了经营者销售过保质期的食品的,在不能证明自己并非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话,都将认为为欺诈行为。不过,经营者要证明自己不具有消费欺诈的,其实在实践中很难证明。因为经营者进行销售时,应当知道食品的保质期,那么食品过期还在卖的话,要么是故意为之,要么就是重大过失。如果经营者属于故意的话,那么毫无疑问地需要承担消费欺诈的法律责任。而对于重大过失,即使消费者利用了经营者的过失,比如商场没有及时换新导致过期食品继续上架,消费者看到后明明知道是过期的东西,还继续购买并引起赔偿纠纷的,那么商场因为没有以特别说明的方式告知消费者,所以这种情况被索赔应该自担后果,消费者可以继续索赔。如果是因为消费者将经营者下架的食品投入购物车,那么可以认定为消费者的故意,经营者对此不承担赔偿责任。所以,一般情况下,因为经营者故意或是重大过失行为,导致消费者明知是过期食品并索赔的,那么消费者自然可以继续主张赔偿,并且是拿取十倍的赔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十一条 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第十八条 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宾馆、商场、餐馆、银行、机场、车站、港口、影剧院等经营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对消费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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