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我欠税不交会有什么后果呢? |
释义 | 法律分析:欠税不交会承担以下后果: 一、实施欠税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第四十五条第三款税务机关应当定期公告纳税人欠税的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县级以上各级税务机关应当定期在税务场所、广播、电视、报纸、期刊、网络等新闻媒体上公布纳税人欠税情况; 二、加收滞纳金。《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纳税人未按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应当自滞纳税款之日起每天增加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三、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八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规定期限内不缴纳或者少缴应纳或者应当解除的税款,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未缴纳的,税务机关除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的规定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追缴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外,可以处不缴或者少缴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四、收缴并停止发票。《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二条纳税人从事生产经营、扣缴义务人有本法规定的税收违法行为,拒绝接受税务机关处理的,税务机关可以收取发票或者停止向税务机关销售发票; 五、强制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或者解除税款,纳税担保人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担保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未缴纳的,经县以上税务局主任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以下强制执行措施: (一)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除税款; (二)扣押、查封、拍卖或者变卖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扣税款。税务机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强制执行。 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未缴纳的滞纳金。因此,应在能力范围内及时纳税。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四十五条 税务机关征收税款,税收优先于无担保债权,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纳税人欠缴的税款发生在纳税人以其财产设定抵押、质押或者纳税人的财产被留置之前的,税收应当先于抵押权、质权、留置权执行。 纳税人欠缴税款,同时又被行政机关决定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税收优先于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税务机关应当对纳税人欠缴税款的情况定期予以公告。 第七十六条 税务机关违反规定擅自改变税收征收管理范围和税款入库预算级次的,责令限期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 第四十条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下列强制执行措施: (一)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 (二)扣押、查封、依法拍卖或者变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税务机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对前款所列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未缴纳的滞纳金同时强制执行。 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强制执行措施的范围之内。 第六十八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规定期限内不缴或者少缴应纳或者应解缴的税款,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税务机关除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的规定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外,可以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二条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本法规定的税收违法行为,拒不接受税务机关处理的,税务机关可以收缴其发票或者停止向其发售发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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