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安全使用居民身份证的注意事项如下: 1、看护好自己的身份证,谨防丢失。最好不要借给别人使用,如果请他人代自己办事,也要托付给信任的人; 2、身份证复印件要保管好,不用的或者作废的要处理好,不能随意丢弃; 3、使用身份证复印件办理事情时,身份证复印件要做标注,最好使用蓝色或黑色的笔书写; 4、标注要注明身份证的用途,以及“仅可使用一次,再复印无效”等语句; 5、标注最好分三行书写,每行的最后画一条横线,防止别人加上其他内容; 6、书写的标注最好和身份证的实际内容有接触的部位,但是不要压住身份证的关键信息。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十二条 公民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公安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及时予以办理。公安机关应当自公民提交《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之日起六十日内发放居民身份证;交通不便的地区,办理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时间不得超过三十日。公民在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期间,急需使用居民身份证的,可以申请领取临时居民身份证,公安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及时予以办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