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离婚不一定在婚姻登记处办理。 婚姻登记处是可以办理离婚的,但是办理离婚不一定非要在办理结婚证的地方。如果是协议离婚,那么需要备齐材料,然后双方可以到其中一方户籍所在地的民政部门婚姻登记处,办理离婚手续。具体如下: 1、双方的常住户口本和居民身份证; 2、双方的结婚证; 3、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一式三份; 4、各提交两张,二寸单人近期半身免冠照片; 5、在离婚登记现场,由双方填写《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 如果是诉讼离婚的,那么原告就必须带本人身分证、结婚证、离婚起诉书等证件和资料,到被告户籍所在地,或者住居地的管辖区人民法院,申请诉讼离婚。 【法律依据】 《婚姻登记条例》 第十一条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的结婚证; (三)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办理离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外国人除应当出具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证件、证明材料外,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华侨、外国人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国际旅行证件。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