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长沙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 |
释义 | 1、申请人须在我市购买自住住房且为所购房屋的产权人或共有人。 2、申请人须正常、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六个月以上。 3、申请人及配偶没有未还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含住房公积金缴存地) 4、提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认可的担保手续。 5、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其他条件。 申请材料 1、地级市及以上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供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证明。(夫妻双方均在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均需要提供;原件一份,中心留存,该证明格式由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供) 2、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凭证及最近一年缴存明细。(原件一份,复印件一份,原件核对,收复印件) 3、其他与正常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资料相同。 审批程序: (一)受理: 1、岗位责任人:长沙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铁路分中心、各管理部窗口负责人 2、岗位职责与权限: (1)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贷款条件的,告知准许贷款。 (2)申请材料不齐全,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不符合贷款条件的,告知不予贷款及理由。 3、时限:即时 (二)审查(初审、复审) 1、岗位责任人:长沙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铁路分中心、各管理部窗口负责人 2、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照贷款条件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合法性和真实性审查。 (2)对符合贷款条件的提出同意意见,对不符合贷款条件的提出不同意意见及理由,报各管理部主任审定。 3、时限:2个工作日 (三)决定(审批) 1、岗位责任人:长沙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铁路分中心、各管理部主任 2、岗位职责及权限: (1)符合法定条件的,签发同意,在借款审批表上加盖审批专用章。 (2)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不同意,并说明理由。 3、时限:1个工作日 (四)办结与告知: 1、岗位责任人:长沙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铁路分中心、各管理部窗口负责人。 法律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六条 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第十八条 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5%;有条件的城市,可以适当提高缴存比例。具体缴存比例由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拟订,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核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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