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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政府信息公开权限的一般原则是
释义
    一般原则是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
    阳光是天底下最好的防腐剂,信息公开是保障政府依法行政的关键基础。5月15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正式实施,有力回应了人民群众对信息公开的现实需求。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自2008年5月开始实施,它推动各级政府部门建立信息公开程序,对社会监督、公民问责和反腐败都发挥了不容忽视的作用。然而,信息技术变革和经济社会发展对政府信息公开提出了新要求,11年前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已经不能适应形势变化。
    在政府信息公开领域,过去10多年发生了许多值得关注的重大变化,它们都或多或少反映在此次修订后的《条例》上。《条例》在政府信息公开的原则、范围、方式和监督等方面都有较大修订,更好地回答了政府信息为什么公开、公开什么、如何公开以及不公开怎么办等问题。
    越来越多的有识之士认识到政府信息公开的意涵和价值。修订的《条例》指出,政府信息要“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以不公开为例外”,彰显了政府信息公开的法定价值。与此同时,政府信息公开日益走向政府数据开放。政府掌握大量原始数据,此次《条例》修订为适应大数据时代的信息公开和数据开放提供了可能性。
    《条例》规范了政府信息公开范围,提出了过去处于模糊地带的信息的公开原则,明确了不应公开的信息范围,这为各级政府部门合法公开提供了依据。对于政府部门的内设和派出机构,以及涉及多个部门的信息公开,《条例》新增了可操作的举措。《条例》要求对政府信息公开进行动态管理,根据情势变化而调整公开范围,使信息公开可以不断适应新需求。
    《条例》也明确了公共企事业单位的信息公开范围和程序。在公共服务领域,越来越多的企业和非营利组织成为公共服务的直接提供者。这些企事业单位的信息关乎公共利益,理应纳入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以利于政府信息公开与社会监督形成闭环。
    在公开方式方面,《条例》增加了其他互联网政务媒体等途径,适应了当前两微一端的新媒体格局。《条例》还要求各地政府建立信息公开平台,提供信息检索、查阅和下载等功能,这适应了政府数据开放的新趋势,即通过政府信息公开为商业和社会创新提供支持。
    《条例》专门增加依申请公开一章,规定了公民依申请公开的方式和救济等。主动公开与依申请公开之间的关系,反映了政府信息供给和需求之间的匹配问题。政府主动公开的信息量越多、质量越高、获取越方便,公民依申请公开的需要就越低,保障和强化了公民的知情权。
    《条例》强化了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监督,明确了当政府部门不能依法公开时可采取的问责措施。当前一些地区和部门还存在伪公开、半公开、慢公开、选择性公开、公开内容过于空泛等问题,加强监督和问责有利于提升信息公开绩效。
    此次《条例》修订为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走向纵深提供了法律保障。着眼于未来,政府信息公开还需要更上一层台阶。
    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可以进一步放宽,各地各部门可以结合实际予以扩容。对于涉及政府内部工作流程的过程性信息,《条例》规定不予公开,这可能会影响问责的落实。政府透明一般分为决策过程、政策信息和政策结果等三个方面的透明,其中又以决策透明为重。目前多数信息都是关于政策本身的,而决策过程和政策结果则缺少足够信息,这使公民问责和社会监督很难奏效。
    依申请公开反映了公民的个性化需求,目前政府部门的回复率高、回复速度快,但是回复满意度并不高。这说明政府信息公开需要从满足民众知情权和企业创新创业的需求出发,尽可能推动政府信息的定制化和个性化公开。比如,政府部门应尽可能通过互联网和两微一端公开信息,为行政相对人的检索、查询和下载提供方便。
    要在重点领域形成突破,以点带面。《条例》适应政府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增加了若干领域的信息公开事项。各级政府应当在民众普遍关注的重点领域,比如生态环境、食品安全、教育、卫生健康、能源、危机管理等领域,加大信息公开力度,以点带面地推动其他领域的信息公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并指定机构(以下统称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具体职能是:
    (一)办理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事宜;
    (二)维护和更新本行政机关公开的政府信息;
    (三)组织编制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四)组织开展对拟公开政府信息的审查;
    (五)本行政机关规定的与政府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能。
    第五条: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应当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遵循公正、公平、合法、便民的原则。
    第六条: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府信息。
    行政机关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和经济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应当发布准确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逐步增加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政府信息资源的规范化、标准化、信息化管理,加强互联网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建设,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平台与政务服务平台融合,提高政府信息公开在线办理水平。
    第九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对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监督,并提出批评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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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6 2:18: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