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检察院与公安机关搜查有什么不同? |
释义 | 根据相关规定,检察院在办理自侦案件时,可以根据案件侦查的需要进行搜查以查找犯罪嫌疑人和有关证据。 从最高检的规定来看,有关搜查的规定与公安部的规定大体相似,但也有几处明显的差别。 检察院自侦案件中搜查的规定,与公安部《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中的规定主要有以下6个方面的不同: 1、增加了工作地点作为可以搜查的范围;为了收集犯罪证据,查获犯罪人,经检察长批准,检察人员可以对犯罪嫌疑人以及可能隐藏罪犯或者犯罪证据的人的身体、物品、住处、工作地点和其他有关的地方进行搜查。 2、明确了搜查的人员;搜查应当在检察人员的主持下进行,可以有司法警察参加。必要时,可以指派检察技术人员参加或者邀请当地公安机关、有关单位协助进行。 3、规定了紧急情况搜查后24小时补办搜查证手续;在执行逮捕、拘留的时候,遇有法定的紧急情况时,不另用搜查证也可以进行搜查,但搜查结束后,搜查人员应当在二十四小时以内补办有关手续。 4、增加了对被搜查人及家属说明法律责任的环节;进行搜查时,对被搜查人或者其家属说明阻碍搜查、妨碍公务应负的法律责任。 5、增加了对阻碍搜查的处置措施;对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搜查的,应当予以制止,或者由司法警察将其带离现场。阻碍搜查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缺少有关搜查笔录的规定。检察院的规则中没有这一方面的规定。 在检察院自侦案件有关搜查的有关规定中,虽然对紧急搜查的补办手续和说明阻碍搜查的责任以及对暴力、威胁方式阻碍搜查的处置有了明确规定,但是,在制作搜查笔录方面的规定却是空白,这表明检察院在进行搜查时,对程序性的问题规定不明。虽然检察院的有关规定接近700条,但检察院办理自侦案件时搜查行为的规范,在部分环节上还是有缺陷! 该内容由 程济春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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